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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过了就免责?房屋漏水没修好,法院判开发商照样赔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6天前 | 3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新房漏水本就糟心,更闹心的是保修期内反复修不好,等质保期一到,开发商直接甩手不管。不少业主就此吃了“哑巴亏”。但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上海普陀法院的一起判决,给所有被房屋渗漏困扰的业主提了气:保修期届满≠质量责任清零 。

基本案情

2016年,林某收房后就发现卧室、卫生间多处漏水,一下雨就更严重。双方合同约定防水保修期5年,林某多次报修,开发商也多次上门,但问题始终没根治 。

2020年9月,5年质保期即将到期,林某发函要求延长保修被拒。保修期一过,开发商便不再提供任何维修。虽有施工方曾承诺修好剩余问题,否则承担第三方维修费,可林某家的漏水依旧没解决 。

无奈之下,林某将开发商与施工方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用。案件审理中,通过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确认:漏水源于外墙、露台未按规范做防水,密封材料也存在老化开裂,属于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约3.1万元 。

法庭上,开发商拿出两个“挡箭牌”:一是保修期已过,不再担责;二是漏水的露台是赠送面积、不计入产证,不该由开发商保修。施工方则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抗辩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第一,质保期届满,不免除保修期内就出现、且一直没修好的质量责任。房屋漏水从交付就存在,开发商多次维修未达标,并非业主使用损耗造成,而是先天施工缺陷,不能用“过期”当免责理由 。

第二,赠送面积≠免责金牌。开发商对交付房屋的整体,包括附属设施、赠送区域,都负有质量保修义务,只要是施工缺陷导致、且出在保修期内,就必须负责 。

第三,施工方与业主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房屋已使用多年等客观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林某修复费用2.8万元,并承担鉴定费与案件受理费 。

天纵点评

这起案件清晰划出底线:保修期是保障,不是开发商的“脱身符”。对保修期内就暴露、且一直没修好的质量问题,责任不随时间到期而消失。同时,露台、花园等赠送区域,只要属于交付标准配置,开发商同样要保质量、保维修 。

遇到房屋漏水等持续性问题,大家务必做好四点:报修留痕、维修盯效果、自费维修先通知并留证、及时主张权利不拖延,并可向天纵鉴定等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用完整证据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