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时,习惯添加“租赁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由租客自行承担”的条款,认为签署书面约定就可以免除自身责任。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看到浙江温州洞头法院所审理的一起触电致死纠纷案,该案给出明确答案:预先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再加上司法鉴定佐证线路隐患问题,房东因疏于设施维护承担巨额赔偿。
2025年,王某租赁瓯某公司名下商铺经营熟食生意,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水电产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独自承担。这间商铺同时配备220V常规用电和380V工业用电,适配烤鸭炉、冷藏柜等大功率设备。但店内原有线路老化、电线线径偏小,整体供电负荷达不到经营使用标准。租赁期间王某频繁碰到电路跳闸、设备外壳带电的问题,多次向出租方反馈安全隐患,房东却迟迟没有开展彻底整改。
事故当天,王某第一次触电后立刻叫来电工检修,维修人员仅更换开关、临时拉扯电线,没有解决线路过载的核心问题。没过多久,王某操作冷藏设备时再次遭受电击,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王某家属提起诉讼之后,为厘清死亡原因、判定电路故障和事故之间的关联,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两项关键鉴定工作。法医病理鉴定确认,死者的死亡原因为电击导致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产品质量类鉴定机构对商铺配电线路、线缆规格、线路敷设方式全面检测,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证实商铺电线线径不符合大功率设备的用电标准,老旧线路长期过载运行,设备漏电问题由线路施工不规范、配电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设备漏电和本次触电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房东瓯某公司依旧拿出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主张安全隐患是租客日常使用不当导致。承办法官结合鉴定意见书、租客沟通记录、电工检修记录综合评判:出租方作为场地产权人和供电设施提供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依靠合同约定免除人身伤亡方面的责任。租客多次反馈漏电隐患,事发当日已经出现触电险情,房东明知重大风险,既没有断电停业,也没有安排人员彻底整修,长期放任安全隐患存续,过错十分明显。《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预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自始无效,即便租客签字确认,也无法免去房东的法定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结论佐证和法官释法说理,瓯某公司认可自身管理失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50万元。
眼下夏季来临,商铺用电负荷大幅上涨,漏电、起火事故进入高发阶段,结合本次案件给房东和租客提出实用建议。
房东不要依靠免责协议规避自身义务,商铺出租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测;租客反馈跳闸、漏电问题,必须安排持证电工彻底维修,必要时可委托天纵鉴定等想过鉴定机构出具电气鉴定报告,提前排查隐患。
租客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用电异常及时留存聊天记录、检修单据;房东拒不整改时,可以暂停大功率设备使用,必要时自行申请电气安全鉴定,保留后续维权证据。
最后,天纵君要说的是免责条款并不能挡不掉法定责任,设施安全检测和日常维护,才是出租双方长久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