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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没写进合同就不算数?法院:算违约,可解除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天前 | 1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不少企业采购设备时都会踩一个坑:卖方口头许下安装适配承诺,白纸黑字的合同里却只字未提。等到进场施工对方临时变卦,企业进退两难,还会被一句没写进合同不算承诺噎住。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山东法院近期的一则二手设备买卖判例给出明确答案:核心履约口头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单方变更方案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直接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一米安装承诺,进场变一米五

2025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二手打包设备。采购前甲公司反复确认,设备必须匹配原有生产线,乙公司当场口头承诺:机械手后移一米就能完成适配安装,完全不影响投产。甲公司基于这份专业承诺签订合同,并全额付清货款。

10月乙公司上门安装时,突然单方面更改方案,要求机械手后移一米五施工。甲公司担心改造后设备运行不稳,要求对方出具新方案的运行保障书面说明,却遭到乙公司直接拒绝。新旧方案差距过大,改造成本、生产风险大幅增加,设备就此搁置,迟迟无法投产。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

法院裁判:口头承诺属合同核心内容,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写入书面合同的安装口头承诺,是否具备约束力?卖方临时变更方案是否达到解除合同标准?法院审理后给出两层关键认定:

1.确定性口头承诺,属于合同实质性约定

乙公司机械手后移一米即可适配的答复内容清晰、指向交易核心履约条件,是甲公司决定签约付款的关键前提,属于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不能以未载入书面合同为由随意否认效力。认定双方真实合意,不能只看纸面文字,还要结合磋商过程、交易背景综合判断。

2.单方变更方案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设备适配投产是本次采购的根本目的。乙公司擅自将安装距离增至一米五,又拒绝提供运行保障,大幅加重买方成本与风险,设备长期闲置无法使用,交易初衷完全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设备购置合同》,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普法:商事交易别再轻视口头承诺

很多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书面条款才有法律效力,口头沟通仅为意向。但设备、生产线等商事交易中,卖方基于专业优势作出的确定性承诺,往往是买方缔约的核心信赖基础,无视口头承诺有违诚信原则。

合同履行方式、技术标准等核心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一旦违约行为导致买方无法实现采购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赔偿损失。

企业采购避坑指南

1.关键承诺书面固化:安装标准、适配条件、质保、调试方案等核心约定,务必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2.完整留存沟通证据:洽谈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报价沟通函件妥善保存,证明口头承诺真实存在;

3.变更方案需书面确认:施工中若需调整安装、技术方案,必须双方签字确认,同步约定风险承担与运行保障;

4.及时维权止损:对方单方变更履约条件、拒绝履行承诺时,书面催告留存凭证,协商不成尽快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法条速览

《民法典》第472条、479条: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与承诺,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民法典》第563条: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解释合同需结合磋商过程、交易目的、诚信原则还原真实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