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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中院: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或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如何处理?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7天前 | 1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上期天纵鉴定(SKYLABS)谈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6月发布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案件质量争议问答十五则》,对质量争议案件的常见问题做了梳理和解答。我们今天选择了其中的另一个答复的质量问题,再次分享给大家参考。

问题:什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应如何处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GB)是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上述标准均有官方文件规定,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对于上述标准的适用,应当采取就高原则” ,即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依照约定办理;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则应根据标准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处理。因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未达该标准不得买卖,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卖方仍然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合同,否则应认定为违约。在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下,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因该标准的自愿性、推荐性,卖方有权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此外,约定的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可能导致约定的质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