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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瑕疵?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6天前 | 1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前面两期中,天纵鉴定(SKYLABS)谈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6月发布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案件质量争议问答十五则》,对质量争议案件的常见问题做了梳理和解答。我们今天选择的问题解答也来自于此,再次分享给大家参考。

问: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瑕疵?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超过检验期提出质量异议的,还应当就其正确安装调试、妥善保管使用等事实提供证据,以证明标的物出现质量瑕疵非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提出质量瑕疵发生在交付之后、买受人不当使用导致质量瑕疵等抗辩的,应当予以举证。此外,在机器设备等买卖中,双方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安装调试等义务的,出卖人应当提供验收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能够对质量瑕疵产生证明效力的证据通常包括:验收报告、调试报告、鉴定意见等书面报告;证明产品存在具体问题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函件往来等沟通记录中能够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维修记录、客户投诉记录、退货或索赔文件等能够证明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鉴于实践中买卖合同标的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质量瑕疵证明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检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因而被大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