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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院:质量鉴定有哪些审查要点?单方委托鉴定能否采信?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天前 | 1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中该问答的回复同样来自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6月发布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案件质量争议问答十五则》。我们今天再次选择了其中的一则问答,并分享给大家参考。

问:质量鉴定有哪些审查要点?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能否采信?

买受人认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但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可以申请质量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质量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应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对该申请是否超过期限、鉴定必要性、与质量瑕疵问题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预先向相关鉴定机构了解鉴定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除非有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此情形下应按照举证责任规则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但未予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出卖人以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义务为由,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提出异议的,不能仅以此理由不予准许鉴定,而应当理清上述义务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结合全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对于标的物因已过质量保证期或已经使用等原因无法确定交付时的质量情况的,可先与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并征询鉴定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确实无法进行鉴定的,按照举证责任规则,由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认可,不可被直接采信,但也并非一律不予采信。从性质上分析,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仅视为一般书证,并非民诉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标的物性质、具体案情和其他相关证据,决定对鉴定报告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0-2-084-002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