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低楼层业主都有这样的困扰:小区绿化树木逐年长高长密,一到冬季日照角度偏低,房屋采光被严重遮挡,室内阴冷潮湿、衣物难以晾晒,居住体验大打折扣。
很多人维权时都会被一句话劝退:绿化是公共景观,不能随意修剪、迁移。但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江苏宿迁的一起案例,这起真实判例告诉所有业主:公共绿化不能无限侵占业主合法采光权,物业长期不作为,需要担责赔偿。
基本案情
该案中,童某、胡某为小区低层业主,房屋南侧公共绿地种植一排香樟树。随着树龄增长,树冠愈发茂密,冬季长期遮挡房屋采光与日照,导致室内潮湿阴冷,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自2022年起,两位业主多次向小区物管会、属地社区反映情况,申请对遮光树木进行截冠、疏枝或迁移,但相关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维权诉求一直落空。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年3月,两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修剪、移走遮光树木,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案件审理期间,小区物管会才组织人员对涉案树木开展疏枝修剪作业。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明确,涉案树木修剪前枝叶浓密、距离楼栋较近,冬季对房屋采光、日照存在明显遮挡,且该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规范修剪改善,业主的采光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关于责任主体,法院作出清晰界定。根据绿地管理相关规定,居住区公共绿地交付后,由业委会或物管会负责养护。案涉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绿化唯一责任主体,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社区居委会仅为基层自治组织,无绿化养护职责,无需担责。
同时法院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指出小区绿植具备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公共价值,不允许过度截冠、随意移树破坏绿植。本次疏枝修剪完成后,房屋日照已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剩余轻微遮光属于业主合理容忍范围,因此不支持业主继续移树、大幅修剪的诉求。
针对业主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驳回。采光、日照属于物权权益,而非人身权益,业主无法证明身体不适、精神损害与树木遮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小区物管会因长期履职不作为,赔偿两名业主采光权损失共计1000元。一审判决后,业主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天纵点评
这起案例给所有低层业主维权提供了明确参考。小区绿化的初衷是提升居住环境,而非牺牲个别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物业、物管会负有常态化绿化修剪、养护的法定职责,树木过度生长遮光,属于典型的管理失职。业主可合理要求物业和管理单位合规疏枝、改善采光、消除重度遮挡。若长期无人处理,可依法维权,守住自家合法的采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