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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3月1日起,无线产品销售也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495天前 | 2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近日工信部近日印发了“工信部无〔2018285”通知,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根据此《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等。

相关《办法》的全文,具体如下,其核心总结来说就是“201931日起,对绝大多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商家来说,其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全文如下: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备案,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 经营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数量的,应当在新增设备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销售部分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
  (一) 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
  (二) 营业有效期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