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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产品未尽警示义务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也要赔钱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854天前 | 1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为了维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产品标识标注同样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制。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一个由于产品标识问题而造成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即【(2016)苏0602民初5809号,(2017)苏06民终2483】。

01 案情概要

2016110日,陈某向新宏达公司购买了“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一套,后新宏达公司派人前往陈某家中进行了安装。2016129日,由于案涉房屋内净水器、水龙头、花洒等损坏导致漏水,致使陈某家中地板等物品损坏,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80972元。

一审中,评估机构对陈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金额计45772元。法院综合认定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为51772元。

新宏达公司另申请对“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后的意见为:发生爆裂的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的符合产品要求与质量要求。发生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温度过低,净水器内部的水变成冰,由于体积的增大,对净水器外壳施加了压力,导致净水器外壳破裂。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新宏达公司销售的净水设备漏水是存在缺陷所致,新宏达公司对净水器低温使用方法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陈某自身可能存在使用不当等原因,新宏达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决新宏达公司赔偿陈某15531.6元。

新宏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宏达公司的3M净水器经鉴定质量合格,其造成陈某的损失要如何认定?

()净水器未设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使用方法,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设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本案中3M净水器关于“工作水温为4.438摄氏度”以及“当室温低于0.6摄氏度时应排干净水器”的特殊使用方法,仅在3M净水器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第2页安装注意事项中予以说明,并没有在外包装或产品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新宏达公司未尽明确的警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尽管3M净水器安装说明书中载明“净水器只能安装在冷水管线上,本净水器工作水温为4.438摄氏度”“禁止将本产品安装在有结冰风险的区域,净水器不能结冰,当室温低于0.6摄氏度时应当排干净水器”,但该注意事项字体与其他部分一致,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形式予以特别提醒,且未告知不当使用可能产生的后果,该说明不明确且未起到警示作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陈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3M净水器时,未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以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在持续低温环境中没有将净水器中的水排空,导致外壳破裂漏水,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新宏达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家中多处漏水导致损失发生,其他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且陈某自身也有过错,法院酌定新宏达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天纵鉴定综上所述,经营者对产品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特殊使用方法负有警示说明义务。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但因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警示说明义务,消费者没有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消费者未能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而不当使用产品,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