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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后无故未交鉴定费的法律后果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82天前 | 2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笔者所处机构(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SKYLABS)是负责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最常碰到的鉴定事由主要是要求对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这也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之一。正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各执一词,同时又涉及到有关质量标准的专门性问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院、仲裁机构往往难以独立做出准确判定,因此才会引入产品质量鉴定或司法鉴定机制,由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关知识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作为评判的依据。

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当事人申请鉴定后,申请方就失去联系也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会做退案处理。

民事诉讼申请人不交鉴定费的法律后果除去鉴定中止,退案外,还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面“举证不能”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实天纵君简单直白的翻译过来就是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无故不交鉴定费,不仅是鉴定事项无法完成,还有可能会引起整个案件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