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缺陷的分类及缺陷分类在质量鉴定工作中的意义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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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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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30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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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其实并未对产品质量缺陷做具体的分类,但在学理(如参考美国法律学会《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及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标识缺陷三种情况。
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阐明了“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产品缺陷主要指的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处此之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并未对产品质量缺陷做具体的分类,但在学理(如参考美国法律学会《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及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标识缺陷:
1) 设计缺陷:生产者在制造产品之前预先形成的构思、方案、计划、安排以及图样等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比如,电动汽车在最初设计电池模组的线路时存在不当、本身就容易短路,或者没有按照规定采用具有阻燃材质的材料等。在上述情况下即使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电动汽车仍然具有产品缺陷。
2) 制造缺陷: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比如,电动汽车的电池模组的某个零部件质量不合格,或者装配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尺寸偏差等等。从方便理解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产品缺陷中的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以外的缺陷均归属于制造缺陷。
3) 标识缺陷: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标识缺陷通常适用于产品本身为了实现其功能具有一定危险,而该等危险可以通过警示的方式予以避免。通常。比如,儿童玩具中如果包含有小零件的,玩具的外包装上应当予以充分提示以避免儿童吞服。
“产品缺陷”的分类不仅具有学理上的意义,更有指导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对“产品缺陷”进行查明的实际意义。
如针对“设计缺陷”,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如天纵鉴定等)可在质量鉴定中除了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外,还可结合产品的设计图纸进行鉴定,如果产品设计本身就存在明显的缺陷(如电池模组本身就极容易短路等),那么就可以不用对产品是否具有制造缺陷等进一步的全面鉴定,节省财力物力和鉴定的时间。
针对“标识缺陷”,鉴定机构可以关注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对消费者使用产品做出充分的提示以排除产品是否具有“标识缺陷”。比如,如果已经查明了电动汽车是因为使用了非指定充电线而引起的电路短路,且该充电线本身无质量问题,起火原因系电动汽车和充电线匹配不当、生产者未采取有效的告知手段,那么同样也可认定电动汽车具有缺陷。
总之对产品缺陷的类别进行划分,可以更好的帮助鉴定机构明确产品鉴定方向找到更适合的技术手段以便明确确认争议产品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