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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符合标准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55天前 | 1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最近读到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其中谈到了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坦诚说,争议不少,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摘录了高院对此问题的看法,以供读者参考。

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学者认为生产者不宜承担责任。理由为:既然标准由国家制定,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如因标准认定不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以外的途径寻求救济。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种看法欠妥。

首先它为生产者主观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如果一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它投入市场后可能会造成危险,由于该危险责任不由生产者承担,那么生产者为了获取利润会将该产品投入市场,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如不由生产者承担,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约束生产者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产品责任法的初衷。

其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生产者们往往拥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于我国有些专业标准就是国家委托生产者制定的,而消费者却未能参与。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生产者们往往更加容易通过联合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从而降低标准。

再次,在这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由于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而且该标准一般是对产品较低的要求,如果以国家、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的唯一标准,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总之,认定产品缺陷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特别应注意运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当然该标准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标准,其涉及到认定主观因素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