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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087天前 | 1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条件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根据2012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即“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我们知道任何证据不经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也是不例外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可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支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提供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围绕鉴定意见的程序、内容进行必要的陈述,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陈述如下内容:

1)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鉴定资格;

2)鉴定的程序事项,比如委托鉴定的启动原因、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形、送鉴定材料资料的提取、收集过程等;

3)鉴定意见作出的科学技术理论依据、标准等;

4)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

5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应对询问进行回复解释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出庭人员作证费用的垫付,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不同于鉴定费,鉴定费一般是作为服务性收费,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交纳。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则为诉讼费用的一种,两者性质不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一般是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的,如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依照相关标准向人民法院预交,不预交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则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