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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纠纷诉求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25天前 | 1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增多,汽车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汽车的价格相对较高,系统构造复杂,而且普通人对其利益的损害更加敏感,因此在遇到汽车质量纠纷维权时经常会诉求数倍车款的惩罚性赔偿。但天纵君(SKYLABS)从上海一中院在2018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注意到,在上海中院审理的202件消保纠纷案件中,只有三成案件的消费者获得了惩罚性赔偿,显然这个比例并不高。

一、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件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2、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可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等。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针对汽车质量纠纷的额外条件

从目前高院指导性案例看对于大件商品,如机动车如只是进行了局部欺诈,纠纷内容并不影响整车使用效用的,还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情形的,一般仅就局部欺诈部分进行惩罚性赔偿;如果构成对商品的整体欺诈,则应当依照整个商品价格进行惩罚性赔偿。

至于针对汽车质量纠纷,什么样的质量问题会影响整车使用效果,天纵鉴定建议可参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文件。它规定了,存在以下情形的,经销商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

A)发动机组成的主要零件: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的修复;

B)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箱体、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制动器)的修复;

C)轴向系统的主要零件: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转向节的修复;

D)制动系统的主要零件:制动主缸、轮缸、助力器、制动踏板及其支架的修复;

E)悬架系统的主要零件: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控制臂、连杆的修复;

F)前/后轿的主要零件: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的修复;

G)车身的主要零件: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车门本体钣金(不含喷漆)的修复;

H)安全装置的被动安全系统:安全气囊、气帘、安全带装置,主动头枕,被动安全控制单元或传感器的修复;

I)车身经过钣金修复后的喷漆;

J)车身主线束的更换;

K)不属于上述应当告知的项目,但是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指导价格的5%的。

当然这个《指引》仅仅是指导性规范,还不是强制性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法律对于汽车经销商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时,可以适用行业惯例,而《指引》的规定可以作为行业惯例进行认定。

总结说来,一般对于汽车发动机组成的主要零件、汽车安全装置的被动安全系统等影响汽车使用的重要部分的修复,如构成欺诈要素的可按购买车辆价格为基数诉求数倍基数的惩罚性赔偿,但如对于涉及车辆音响、部分车漆等不影响车辆整体使用部分的欺诈,则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只是支持按照部分购车价格为基数就局部欺诈部分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