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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印发《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027天前 | 2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14.装修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

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如装修环保质量不合格等依法不得交付使用的情形,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的,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一并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15.装修质量瑕疵与修复责任。

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方面瑕疵,但对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除当事人对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装修质量保修期间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16.减价责任与装修差价损失。

对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装修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约定装修价格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买受人在约定责任方式之外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装修价款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买受人可以选择接受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范围,对不接受的部分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计算装修差价损失时修复部分的贬损价值不应重复计算。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具体数额。

具体方法为,以房屋交付条件成就买受人应当受领为评估时点,以房屋所在地房屋装修市场价格为基准,对实际装修价格和约定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实际装修估价与约定装修估价比例的差额与装修部分销售价格的乘积,即为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计算公式为(1-实际装修估价/约定装修估价)*装修价格。

房屋装修中存在欺诈情形,或者约定装修价格组成不能确定无法评估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