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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事实可无需(无须)举证证明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77天前 | 1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也适用无需举证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情况还有: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然如果对上面的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后天纵君(SKYLABS)要强调的是如当事方已经自认或默认的相关事实,虽可无需再进行举证和质证程序,但如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则应该视为当事人撤销此自认事实,而需要经过普通程序进行举证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