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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也可追责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84天前 | 8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天纵君(SKYLABS)看到“老罗”也在线上开“带货”直播了。现在线上、线下的商家为了扩大业务影响力,往往会推出各种优惠措施,最常见的就是给与消费者一定的“赠品”,比如买个房子送全套家电,买个电脑送个移动存储设备等。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赠品往往质量不高。消费者在赠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产品质量有缺陷,有的还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对这种情况,商家往往和维权消费者进入到各执一词的扯皮状态。对于赠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商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天纵鉴定(SKYLABS)结合最近一个消费者的实际案例和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张先生前不久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由于商场当时正在搞“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因此张某获得了一台豆浆机。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其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该争议进行了鉴定。结果发现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这直接导致了该豆浆机外壳带电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伤害。

由于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果清晰而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此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并无过多争议(从这也能看出天纵鉴定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其对查清产品质量争议事实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但商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故商家认为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方面的律师认为,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可不承担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在本案中,商家为了促销而产生的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顾客必须先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虽商场打着“随商品赠送”的口号,但其仍属于商品买卖行为。故,商场的给付赠品行为与销售行为不可分割,商场应对该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权力主张,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求偿主体是受害人,并非仅仅是消费者,也包括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其他受害人。在这种情形下,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奖品、赠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实际案例和相关的法理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此产品名义上是“赠品”,但促销商家同样必须保证其具备作为商品时所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并保证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