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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谈对“伪劣产品的界定”问题
来源:最高院 | 作者:天纵鉴定 | 发布时间: 1442天前 | 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近日读到了最高院的一些关于对伪劣产品进行界定的相关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同时也看到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著述。从最高院的通知和法官著述中我们可以一窥最高院是如何对“伪劣产品”进行司法界定的。

天纵鉴定(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日常工作的本质其实就是围绕鉴定争议产品是否合规,是否为“伪劣产品”而进行的。因此对“伪劣产品”的司法界定问题,是理解、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罪的前提。

一、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主要包括: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最高院编撰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著述,其主要意见如下:

何谓伪劣商品呢?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伪劣商品如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商标、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根据《刑法》 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和《 产品质量法》 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 l)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弄清楚伪劣商品的含义,对于我们正确认定《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重要意义。《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这四种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也必须符合狭义伪劣商品的特征。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如在面粉中掺滑石粉,在磷肥中掺泥土等。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从立法本意考虑,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是该种行为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些由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有一种意见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该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理解,第一,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53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立法者认为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社会危害性大,尚不足以动用刑法惩处。第二,如果将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解释为以假充真,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这种行为判处的刑罚,将远远高于对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判处的刑罚,造成量刑上的轻重失衡,与立法本意不符。第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假冒产品的质量合格,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如果假冒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则应当认定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