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缺陷产品的召回费用该由谁来“埋单”?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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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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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0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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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消费者购买的各类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多种因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进而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事件频频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两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产品的召回提供了依据。
但细心的朋友们可能注意到了,上面两条规定并没有对于商品缺陷召回所产生的“成本”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商家不愿召回、召回费用消费者自行承担等情况不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召回制度在一般消费品上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期望。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本次颁布并准备实施的《民法典》对这一“缺位”问题做了明确的补充。
【说法】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比较常见的在汽车消费市场上,“问题车”维权经常需要专业检测,由此产生检测费,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成为过去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消费者撑腰。同时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类型其实也不仅限于车辆,它也包含了电器、玩具,各类生活用品、饮食用品等这些产品的召回费用同样也由生产商、销售商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