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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后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的活动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97天前 | 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20206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司办通[2020]56”文,即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相关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在通知中强调,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将自202071日起施行

该规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一)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私下会见司法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明示、暗示或强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的;

(四)其他影响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情形。

根据202071日施行的要求,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必须做好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等工作,并且对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