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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谈:“机动车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目前社会上的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汽油车、柴油车、新能源车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机动车本身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与日俱增。据统计,在201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天纵鉴定(SKYLABS)及其主体“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机动车质量事故争议鉴定机构之一,根据委托我们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对汽车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昨日,我们看到一篇由山东高法所写的《机动车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主体责任?》文章,个人觉得挺有参考价值,因此予以分享。为便于阅读,文章主文少部分内容有适当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将机动车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依据指向《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规定。实践中,机动车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