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纵君(SKYLABS)近日看到一份天津高院在2017年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在此文中其就谈到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其基本原则大致如下:
一般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包括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法院对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如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最后天纵君对此文中的第“(4)条”要补充说明是,其实根据相关法规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