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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不予委托鉴定的九种情况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27天前 | 1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最高院列出了一共九种情况,它们分别是:

(1)   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   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   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   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   法律适用问题;

(8)   测谎;

(9)   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另外最高院也特别指出,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院相关通知,以上规定将会自2020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