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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争议案件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审查
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丁慧、王晓翔 | 发布时间: 1923天前 | 1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天纵君(SKYLABS)读到一篇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所撰写的文章(原文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为“丁慧、王晓翔”)。此篇文章以“法官”的视角对消费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如何审理进行了阐明,其中我们摘取了原文中部分涉及汽车质量类“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整理成下文。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意在惩戒不法行为人并遏制他人采取类似行为。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涉及一般消费领域以及食品、药品、旅游、商品房、医疗产品等特殊消费领域。

实践中,汽车销售领域涉及的商品标的金额较大,对此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经营者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难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欺诈。

在新车销售情形中,新车一般指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新车从主机厂到4S店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而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车辆瑕疵。4S店不可能因存在小瑕疵就将车辆重新运回厂家处理,故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由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校正、修补或更换原厂配件,使车辆达到原厂标准。因此,如经营者未将诸如车辆漆面瑕疵处理、车辆零部件更换等并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未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其可能仅涉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如经营者对车辆曾发生事故导致前纵梁等部件受损而进行过重大维修或对试驾车私自篡改里程表数据等事实未告知消费者,一般可认定构成经营者欺诈。

在二手车销售情形中,基于二手车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如经营者未如实告知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如存在因积极篡改里程表数据、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或隐瞒车辆曾发生安全结构部件受损、车辆浸水等重大维修的事实,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一般可认定构成经营者欺诈。

在平行进口车销售情形中,平行进口车不同于一般的新车和二手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该类车的生产销售对象并非中国,故车辆的部分配置和性能可能需要按照中国的标准进行改装。在改装过程中,车辆可能会出现油漆脱落等外观瑕疵,甚至会留有拆装痕迹。作为平行进口车的消费者,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具备基本的心理预期。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车辆质量问题,法院应注意审查是否因正常改装而引起,如是则不宜认定构成经营者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如经审查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法院可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相应的预备诉请,并根据经营者违约的具体内容、情节轻重、涉及利益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