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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托中对鉴定材料的审查要求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07天前 | 1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另外根据近日最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于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法院要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当事人临时补充提交的证据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对于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院合议庭的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基于以上要求,根据天纵鉴定(SKYLABS)的实际工作中,在现场勘验和检材获取环节,都要以恰当方式通知所涉当事人到场确认,当事人经过通知放弃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另鉴定机构要以恰当方式与合议庭法官保持沟通,以便共同确定相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当然鉴定过程中,现在由于鉴定材料需经法院同意,并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必然会有所降低。实际上这里又涉及了一个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如何平衡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