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纵君(SKYLABS)最近看到一个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责任的案例,此案受害人在参加朋友的宴会时,因放置在地面上的啤酒瓶爆炸致其左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发生爆炸时啤酒没有打开也未有磕碰,该爆炸啤酒的销售者虽提供了爆炸的啤酒瓶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但符合国家标准并非是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充分必要证据。在销售者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爆炸啤酒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即不能推翻受害人的主张时,应认定爆炸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据此,作为爆炸啤酒的销售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许X荣去好友张佛生家中赴宴,在宴席过程中,放在许X荣邻桌地上的啤酒箱内的两瓶啤酒发生爆炸致使许X荣左眼被炸伤。许X荣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眼角膜挫裂伤、左眼虹膜脱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伤性膜炎,并进行了左眼角膜缝合术、虹膜还纳术及左眼外伤性白内障摘除并植入人工晶状体术,后转到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吴X林预借许X荣医疗费五千元。经司法鉴定,许X荣伤情为伤残十级。经查,发生爆炸的啤酒是雪津鲜8度啤酒,是张佛生在清流县嵩溪镇六妹商店购买的,六妹商店业主雷X妹系向清流县嵩溪塘丰专科食杂店批发的,专科食杂店业主彭X科系向雪津啤酒清流总经销商清流县津龙酒类食杂店业主吴X林进的货。事故发生后,许X荣向清流县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吴X林承担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清流县消费者委员会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又召集吴X林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因其拒不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为此,许X荣以其所受伤害系啤酒瓶爆炸所致,作为肇事雪津鲜8度啤酒的销售者,吴X林、彭X科、雷X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X林、彭X科、雷X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84 805.09元,并且保留后续治疗等费用的追偿权。
吴X林辩称: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质量可靠,盛装啤酒的啤酒瓶是B瓶,经过国家权威机关检验合格,并在啤酒瓶上均标有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提示标志,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许X荣认为啤酒不具有安全性,自爆致其身体损害无事实根据;许X荣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9 805.09元依据不足。故请求依法判决。
彭X科辩称:同意吴X林的答辩意见,本人出售的啤酒是从吴X林的食杂店购进的,之后转卖给雷X妹商店。
雷X妹辩称:同意吴X林的答辩意见。张佛生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人购买了雪津鲜8度啤酒十五箱,该啤酒是向彭X科批发购买的。
诉讼中,许X荣提供了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笔录五份,用以证明其被雪津鲜8度啤酒炸伤眼睛的经过及爆炸时啤酒没有打开也未磕碰。吴X林申请法院对爆炸的啤酒瓶碎片作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一瓶因外力爆炸,一瓶无法确定爆炸原因。
【争议焦点】
受害人在参加朋友的宴会时,因放置在地面上的啤酒瓶爆炸致其伤残,受害人证实发生爆炸时啤酒未打开亦未磕碰,举证责任应否转移至爆炸啤酒的销售者。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吴X林、彭X科、雷X妹共同赔偿许X荣残疾赔偿金46 062.43元、医疗费17 474.64元、误工费8 594.20元、护理费3 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4元、交通费1 436元、住宿费416元、鉴定费700元、营养费1 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合计为84 747.27元,扣除吴X林预借的5 000元,余款79 747.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对产品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当受害人证明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官可以运用裁量权进行价值判断,推定所证明的事实存在,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加害人,由其反证进行推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在爆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许X荣已提供了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场目击证人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发生爆炸时啤酒没有打开也未有磕碰。同时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爆炸啤酒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可知,有一瓶啤酒爆炸的原因无法确定。即该无法确定爆炸原因的啤酒无外乎外力作用或其自身因素所致。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啤酒瓶是因为自身存在缺陷而爆炸。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作为涉案啤酒的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