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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吗?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16天前 | 1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过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完成出具了鉴定意见,但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不是就可以自然启动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了?

天纵鉴定:不能。这是因为根据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在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之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另外天纵君还有补充的是同样根据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的规定,如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