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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鉴定报告并不等同于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14天前 | 1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除去法院和司法机关对专门性问题有委托鉴定的需求外,某些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也会出具鉴定意见比较常见的如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等,那这种鉴定意见是否可等效于司法鉴定意见了?

天纵鉴定:以前对这类行政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属于民事证据8类中的“鉴定意见”是有过争议的,目前根据最新的司法鉴定通则的定义,非法院委托的鉴定都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因此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属于民事案件8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类别,但这类鉴定还是可以作为书证类而存在。对于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相关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