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计量比对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计量比对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甚至测量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三是丰富计量比对内涵。将计量比对由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的比较调整为“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的比较。
四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五是给予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更大自主权。将原办法中地方计量比对比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地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鼓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计量比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如对此“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反馈意见的,需要在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进行提交。
附: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比对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计量比对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进行比较的过程。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管理以及全国计量比对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比对需求提出项目建议,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技术机构作为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机构;
(二)计量基准器具或者计量标准器具、国家标准物质等符合国家计量比对相关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三)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
(四)具有与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主导实验室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相关实验数据及材料提交主导实验室,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的实验室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八条 主导实验室应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比对材料提交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应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以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授权以及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串通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