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申请鉴定人出庭所要了解的事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47天前
|
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人民法院在收到天纵鉴定(SKYLABS)等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和误工损失,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人出庭费用最终会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当事人如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鉴定人的询问参照适用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最后天纵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询问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人打击报复的,法庭将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