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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类案搜索”的范围与引用顺序要求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846天前 | 1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做过介绍,在20207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已经正式施行。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四类案件,要进行类案检索,它们分别是: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而至于“类案搜索”的范围和引用顺序(效力级别),其实在《意见》第四条的内容中就有明确,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其中上面第二点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公报案例和不定期发布的有关特定事项的典型案例(如涉黑典型案例),其中公报案例检索的优先级应仅次于指导性案例。

上述四类类案的参照效力依次递减,因此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当按照案例的效力级别依次检索。《意见》另外规定,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其他案例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参考非指导性案例时应优先选择效力层级更高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