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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发布 “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办理注销工作指引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01天前 | 1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办理注销工作指引》,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简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注销工作,并要求自202111日起,北京市“四类外"鉴定机构不再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义接受委托。

具体文件主文内容如下:

一、202111日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设立、延续登记申请

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现有登记管理的“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202111日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设立、延续登记,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对“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编制名册和公告。

二、对现有“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分类分批处理方式

现有“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不需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应当于20211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

“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于20211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增加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并应同时提交减少“四类外”外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根据需要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业务范围同时包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和“四类外”外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于20211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区司法局提交减少“四类外”外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根据需要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自202111日起,“四类外"鉴定机构不再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义接受委托

20201231日前应办结已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特殊案件的应于2021228日前办结。确因案件复杂无法在上述期限前完成结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务必与委托方协商妥当,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做好善后事宜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但不得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