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认可此单方鉴定意见也不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前诉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可了该单方鉴定意见的结果,并作为了该案件的审理依据进行判决和裁定。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结案的一个裁定案例即(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裁判文书。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鸿达公司(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再审申请人)未及时与其进行工程结算,因此鸿达公司自行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所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在此案二审中,法院也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因此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了本案工程各部分的造价。
对此认定科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1.合同内部分650.71万元;2.人力运输增加部分415.63万元;3.修路部分14.85万元;4.窝工及项目部租赁损失114.22万元;5.签证增加部分205.13万元。科源公司申请再审对以上各项价款均提出异议,并提出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科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科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天纵鉴定认为该案的重点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认可此单方鉴定意见也不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前诉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可了该单方鉴定意见的结果,并作为了该案件的审理依据进行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