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当事人郑伟峰在一审审理中宣称其无力负担鉴定费而撤回了鉴定申请,但其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又自行委托了单方面鉴定,并以新的“鉴定意见”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声称“新发现证据”并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书,即“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5624号”案。在本案中,当事人郑伟峰在一审审理中宣称其无力负担鉴定费而撤回了鉴定申请,但其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又自行委托了单方面鉴定,并以新的“鉴定意见”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声称“新发现证据”并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郑伟峰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为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及时举证的义务,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本案中,郑伟峰在一审中申请鉴定并得到准许的情况下又撤回申请,应当视为其放弃举证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其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郑伟峰关于一审中因无力负担鉴定费而撤回鉴定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其在收到二审判决后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并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其以此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郑伟峰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因系单方委托作出,无法确定鉴定检材与案涉《借款合同》的同一性。且该《鉴定意见书》并未否定郑伟峰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只是从骑缝章、页码位置、页面字迹笔画等分析合同内容存在变造、篡改的可能。因郑伟峰签字页内容载明“本合同一式贰份”,而郑伟峰并未举示出相反内容的合同,因此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郑伟峰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足以否定借、还款事实及《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的真实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综上,郑伟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伟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