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