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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63天前 | 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检测机构设置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提供设备、派驻人员,承担相应质量检测业务的临时工作场所。

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质量检测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检测项目、参数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六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担任。

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质量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检测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三)进入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比对试验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参加比对试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的质量检测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