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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63天前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许可机关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第五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第五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10月19日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2016年12月10日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2019年11月28日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