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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保质期内的产品能不能再销售?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632天前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公众留言栏目中,有网友提出:“产品强制性国标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的有关人员对此问题做了解答,如下:

A: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

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除了标准内容中有特殊规定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