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电梯生产相应资质,并函请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同时,自吊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公司新的许可申请。
2.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3.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定期检验机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调查报告指出,鉴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建议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弥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弥勒市人民政府向红河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红河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按照干管权限移交各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各级纪委监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