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汽车等复杂耐用消费品大规模进入家庭,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日益加大。明确汽车缺陷举证责任标准,对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天纵君(SKYLABS)选取了一个汽车自燃的相关案例,其中也对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做了探讨。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3日,原告陈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红色东风本田思域轿车,车辆购买价格为145 800元。2010年1月10日,原告一家乘坐该车前往丹棱县途中,在距离丹棱县狮子坎收费站500米处时,该车突然起火,丹棱县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事发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厂家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查看。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函告原告,称初步判断燃烧与车辆质量无关,建议原告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涉案车辆燃烧原因进行认定。之后,原被告因车辆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9 896.96元。
二、法律分析
1、质保期内,厂家及经销商承担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汽车质保期即汽车的质量保障时间,分为时间和行驶里程两个条件(以先到者为准),在质保期内,用户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而车辆由于制造、装配及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类故障或零部件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经厂家授权维修站检验并经确认后由厂家提供无偿维修或更换相应备件。根据质保期的定义,并非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问题,厂家都应无偿维修或更换,如用户不按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车辆造成的故障,即使发生在质保期内,也不属于质保的范围。
本案中,在车辆燃烧事故发生之后,根据厂家及被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及对车辆的检测结果,排除了燃烧系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情况。因此,虽然原告车辆发生燃烧的时间在质保期内,但由于不属于制造、装配及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类故障或零部件损坏的情形,所以无论是被告还是厂家,均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虽原告主张其一直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改装,但由于引发车辆燃烧的原因的有多种,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原告主张的因燃烧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本案中,陈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向法庭举出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侵权与违约竞合,原告具有选择权,其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赋予原告具有选择权。但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为:事故车在保修期内,因此,车辆发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质保问题属于买卖合同解决的范围,这与原告主张本案系侵权之诉自相矛盾。因此,应根据原告起诉时法院确定的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认定本案属于合同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规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作为买方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或者质量不合格、原告遭受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需举证证明火灾系车辆自身质量所造成的,也即需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二十条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应由合法成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因此,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必须提供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鉴定)报告(证明车辆确有质量问题)。
一审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车辆燃烧原因进行鉴定,本案中由于此鉴定机构只能对事故的现场残留物进行采样分析,没有明确火灾的具体原因,而造成鉴定工作最终无法进行。
3、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燃烧事故发生之后,应主动收集哪些证据?
一审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举出了车辆合格证、现场照片、车辆燃烧前后对比以及技术分析资料、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合格车辆交付给原告。特别是车辆燃烧前后对比及技术分析资料,系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收集的证据,用于证明交付的车辆系合格车辆。该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以“被告举证证明其销售给原告的车辆符合质量要求,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或瑕疵”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未提起上诉。
四、总结思考
在以上案例中,消费者选择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