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带货公司若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若商家拒绝履行“退一赔三”等法定赔偿,直播带货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代为赔付。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就注意到这样一起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审结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情况
2022年“双十一”前,某经纪公司与某网店签署协议,约定由其旗下知名主播对网店中售卖的一款知名运动品牌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双方约定的商品售卖价格与返佣均符合正品的价格区间。然而,同年11月下旬起,消费者陆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粉丝群”反馈,直播所售品牌服装和鞋子均为假货。
鉴于该网店既否认商品为假货又不同意进行鉴定,该经纪公司遂单方送样委托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经鉴定,该批商品的确为非正品。之后,经纪公司根据“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数百名消费者合计赔偿72万余元。
赔偿完毕后,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支付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用2.1万元、违约金20万元、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以及商誉损失、鉴定费等。
但该网店商家则辩称:原告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报告结论不认可,且原告未经网店商家方许可即向消费者赔偿,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品真假的问题,原告为证明被告店铺所售货物不是正品,提交了专业鉴定机构技术检验报告、消费者的反馈记录、网购平台的处罚决定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认为获得的正版授权文件,但是其中2份授权文件是境外公司出具,被告仅提供了翻译件而未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同时,被告提交的商品采购凭证中采购日期为2022年,而报关日期却为2021年。结合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以及被告无法解释货物合法来源的情况,法院无法认定案涉商品为正品货物。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追偿的问题,鉴于被告向消费者发送的商品并非正品,原告作为主播所在公司,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在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额赔付的义务。另外,被告出售的商品为假货,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法院酌定被告以违约金的形式赔偿原告商誉损失和其他损失。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1万元、鉴定费等1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7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天纵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案涉商品由被告经营的店铺发货,买卖合同本质发生在被告与消费者之间,被告网店商家应对消费者承担售假的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带货公司若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若商家拒绝履行“退一赔三”等法定赔偿,直播带货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代为赔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故原告在向消费者赔付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