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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了什么?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天前 | 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等事项的书面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不得在包含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本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使用电子印章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检验检测报告已经出具的,应及时将更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对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唯一性编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检验检测报告实施统一赋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验证平台,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报告存证、验真等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满足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销毁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擅自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电子印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并且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保证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程度、能力验证结果、人员考核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认可资格处置、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合同、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鼓励社会各界在采购或者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等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对机构的评分指标或者评审因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