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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鉴定意见该谁负责?鉴定人还是鉴定机构?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天前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打官司、处理纠纷时,我们经常会遇到通过司法鉴定去帮助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比如伤情鉴定、笔迹鉴定当然也包括天纵鉴定(SKYLABS)所从事的产品质量鉴定等。在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很多人都常有一个疑问:鉴定结果出了问题,到底该找谁负责?是签字的鉴定人,还是盖章的鉴定机构?

其实法律说得很清楚,鉴定人负主要责任,鉴定机构负管理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意味着,谁做的鉴定、谁签的字,谁就要对这份鉴定意见负责到底。鉴定人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做出判断,必须保证结果真实、准确、科学,不能弄虚作假,也不能马虎大意。如果因为鉴定意见出错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或者故意出具虚假鉴定,首先要追究鉴定人本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同时,鉴定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鉴定机构不直接做出专业判断,但负责接收委托、安排合格的鉴定人、监督鉴定流程是否规范。简单来说,鉴定机构管的是程序和管理,而不是鉴定结果本身。如果机构管理混乱、违规开展鉴定业务,也要受到法律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为了方便当事人维权,通常由鉴定机构先行赔付,之后机构可以向有过错的鉴定人追偿。

一份合法有效的鉴定文书,必须同时具备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具备法律效力。鉴定人签名,是对鉴定结果负责;机构盖章,是证明鉴定程序合法。多人参与鉴定时,每位鉴定人都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有不同意见还需要单独注明。

总而言之,鉴定意见的责任可以简单理解为:鉴定人对结果对错终身负责,鉴定机构对流程管理予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保证鉴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能在出现问题时,让当事人清楚该找谁维权,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