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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18天前 | 2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最近司法部下发了相关通知,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它确认了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被通知出庭的方式(必须为书面方式)与时间及必要的补助等事宜,并首次确认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可适用本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第二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出庭作证,遵守法庭规则;

(二) 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与其他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三) 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向人民法院了解鉴定意见的采信结果;

(五) 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权;

(六) 因当事人不能支付鉴定人出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补贴等合理费用,可以不出庭;

(七) 未在规定期间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可以不出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 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

(二) 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

(三) 鉴定意见论证不明、分析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严重分歧的;

(五) 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人民法院变更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重新以书面形式通知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六条 出庭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 鉴定人姓名;

(二) 鉴定文书的编号或委托书中的案件编号;

(三) 案件当事人或被鉴定人的姓名:

(四) 出庭作证的事由或争议焦点;

(五) 开庭时间、地点、法院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六)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

(七)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出庭通知书后附质询问题的提纲以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认为出庭通知书内容不全面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必要补充并重新送达。

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庭无效。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鉴定人在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准备出庭需要的相关材料。熟悉案件鉴定材料及鉴定背景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的重点。

人民法院应为其借阅相关卷宗及证据材料,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 因突发疾病、病重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三) 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九条 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具鉴定意见的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人民法院应当许可其中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