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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09天前 | 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可以遇见的是,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争议中,必然有当事人会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请求法院免除债务及合同相应责任。那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困难的“不可抗力“呢?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

其中在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可抗力“都有所提及和定义。其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针对当事人的主观状况而言,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情况。从事实本身的客观层面出发,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看出,在法律上新型冠状病毒是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这并不是天然而一定的。这主要看其”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构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就算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可能有错误判断,因此天纵君个人认为本次疫情主观上符合“不能遇见”的主观条件的,但客观上是否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要看合同履行构成要素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联度来确认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实际上我们可以参阅过去“非典”时期的大量案例可以发现,里面既有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的判决,也有认定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判决。甚至还出现过原审法院对非典疫情作出不可抗力的定性,但被二审法院否定的情况。因此关于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做出具体判断。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抗辩条件有比较高的尺度要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