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战略和体系〕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
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安全储备和应急〕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有效管控战略能源资源开发,完善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
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活动规范〕
从事能源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加工转换、储存、输送、交易、供应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改善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安全高效生产能源,科学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设用地〕
能源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 〔专业服务〕
为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能源技术、信息和培训等服务,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二条 〔普遍服务〕
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