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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即将到来,氢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列为优先领域
来源:国家能源局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75天前 | 1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四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保障义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热力、燃气管网等城镇能源基础设施应当接收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热力或者燃气。

第四十九条 〔核电开发〕

    国家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核电规划、选址、前期、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推进先进核电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自主创新,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经济的核电技术,促进核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培养核电专业化人才。

第五十条 〔核电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核电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督,加强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 能源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能源基础设施,保障能源输送畅通,提高能源供应能力。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相关规划间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十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

    国家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在发生能源供应短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协调能源企业优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用能。

第五十三条 〔管网管理〕

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

    国家加强管网统筹规划,促进管道间互联互通。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