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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即将到来,氢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列为优先领域
来源:国家能源局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96天前 | 1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能源供应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合理需求,接受能源用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供应要求〕

    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和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影响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供应企业信息公开〕

    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并通过互联网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其服务成本收益、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用户义务〕

    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节能要求使用能源,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普遍服务〕

    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九条 〔重点用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要求其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利用效率和单位产品能耗等信息。

第六十条 〔需求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开展能源需求侧管理工作。能源供应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能源需求侧管理的有关规定,能源用户应当对能源需求侧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节能减排义务〕

    能源供应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义务。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十二条 〔节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消费管理政策〕

    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五章 能源市场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

    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场建设目标〕

    国家区分不同能源品种特性,推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第六十六条 〔价格机制〕

    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能源价格成本监审。能源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数据,接受价格成本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能源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制定、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能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