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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完整启动鉴定程序的四种情况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84天前 | 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新的《民事证据规定》(202051日实施)规定,当事人无论是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等广义鉴定事项,还是狭义的四大类司法鉴定事项,有如下四种情况,当事方如拒绝履行义务,其是不能完整启动鉴定程序和后续支持工作的。

一、        当事方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和以往老的举证规定不同的是,申请鉴定期间由由原来的举证期间,改为了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也就是说当事方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鉴定申请。

二、        当事方未预交鉴定费用;

根据新版《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三、        当事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此处指的是负有举证责任且掌握、持有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的当事方,其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拒不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在天纵鉴定(SKYLABS)所从事的产品质量鉴定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常见需要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设计图纸,参数说明,关键器件清单等。

四、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在鉴定勘验工作完成后,通常鉴定机构都会对委托事项出具相关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如不预交出庭费用的,将会被视为放弃异议。

最后,天纵君必须指出的是,如上所述的四种情形均可能导致无法完整完成全部法定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不能正常启动或完成其全部鉴定步骤,均可能会出现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