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